听证会等征求意见制度: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重要法律、政策形成之前的征求意见制度,包括公示制度,各种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专家咨询会等,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公共产品如铁路客票价格、天然气价格、自来水价格的变化都举办过听证会。
从立法听证会的效果看,由于立法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立法听证会的效果有限。从总体上看,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由于代表遴选的不透明,实际上很难起到倾听民意的效果。但听证会毕竟扩展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对于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推动立法民主和公共事业管理领域的治理有很大的意义。
信访:制度初衷与实际效果存在巨大落差
公民通过写信、上访向上级公共机构表达利益要求和意见的信访制度,建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信息沟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信访制度逐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纠纷解决机制。
《报告》总结了信访制度的三种职能作用:社情民意的上达通道;普通群众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普通群众获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其中,群众在通过信访活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也促成局部利益表达,通过问题解决强化了政府的合法性。
《报告》评价,信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执政党与人们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是公民与政府展开博弈的重要场所。从这种关系互动中,可以检验扩大民主、增进公平的改革目标的实现情况,也可以检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情况,更能从中体察执政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信任程度。这种关系重要而复杂,只能说是政治性的。
由于信访本身的复杂性,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信访机构的职能之间、信访的职能与人民的期望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落差,导致能够通过信访得到解决的问题比重不大。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群体上访、进京上访等,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信访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如果社会矛盾激化或处理不当,就会对政治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通过司法途径参与政治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化参与途径。同其他政治参与路径相比,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程序,具有相对完整的程序和实效性,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由于不通过法院,只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行程序,透明度相对较低,因而社会影响不如行政诉讼大。从整体情况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路径,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对公共机构的行为和相关制度、规则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如2003年张先著诉芜湖市政府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的案件取得胜利,对于消除公务员录取以及其他职业中的乙肝歧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组织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社团在内的中国各类社会组织开始全面发展,数量、种类及独立性方面均有明显提高。《报告》总结了目前的主要三类社团:第一类是官办社团或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青妇组织,性质上类似于行政机关,并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第二类是如消协等具有一定行政色彩的半官办社团,它们是国家承认的某些利益群体的法定的代表,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管理中有其制度化的参与路径。第三类是各种民间社团,或称非政府组织,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包括各种志愿性团体、社会组织和民间协会等。
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是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联系起来的桥梁。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在诸如环境保护、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它们的活动推动了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拓展了公民参与的渠道与领域,调动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公民通过非政府组织进行有组织的参与,在更多的领域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大大有助于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同时,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倡导自治理念和志愿精神,这对于形成良好的公民文化大有助益。
非政府组织还为一定范围内的利益表达、整合提供了平台,通过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协商”比公民单打独斗更有效果,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组织基础。
网络和大众传媒:平衡沟通便利及表达理性
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是人们了解政治过程和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通过大众媒体关注问题、表达意愿、影响决策,是当前最常见的公众参与形式之一。
《报告》指出,在网络和大众传媒的影响下,政府的信息控制越来越难,更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网络组织的集体行动,给政府造成现实压力。
网络在给公民参与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非理性,也可能对其发挥公共领域的作用造成一定的危害,比如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鱼龙混杂,真假莫辨,非理性的极端情绪很可能通过网络“暴力语言”影响公众的情绪,导致网络上的民意失真。网络上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信息发布还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当某个正处于审判过程中的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时,网上巨大的舆论压力很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过程。这都需要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网络制度建设,培育公共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