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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13年08月07日 15:32 来源于 财新网
要求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信息、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8月6日起对《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规定》意在解决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8月7日对财新记者表示,该办公室于2008年成立,以往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此次制定《规定》,是北京市第一次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规章。

  ​据了解,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施行前后,各地已相继制定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中,广州市的早在2003年即开始施行,上海市政府2004年发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深圳市于2006年9月起施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也于2008年公布并实施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没有早晚之分。此次北京市将出台的《规定》,是国务院《条例》实施之后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细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地方性规定,总结了《条例》在实施之后遇到的新问题,细化了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资格、公开程序等内容。

  ​根据《规定》的草案送审稿,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上有了增加。其中,要求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以及包括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信息、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等在内的十余项内容。

  ​马怀德认为,北京市确定的前述重点公开范围还是比较宽的,多数根据《条例》实施过程中较多人申请的内容而制定,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民生热点、社会稳定、提升政府透明度等,而且重点公开的侧重点也与国务院《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内容一致。

  今年​7月,国务院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指出,当前要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环境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九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对财新记者分析说,《规定》新增的内容有两个特点,一是补充性,在原有《条例》的制定范围之外;二是体现了当下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新情况。

  ​ 马怀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仅依靠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是不够的,“需尽快制定法律,而且公开信息的部门不应限于行政机构,还要包括立法、司法等机构”。

  ​ 马怀德说,国外信息公开通常都是先有立法,再有地方性的细化规定,而我国的情况刚好相反,“依赖现有的规定,信息公开在执行范围、执行力度上都有限”。

  ​ 此次《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的征求意见时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21日,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登陆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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