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较低的社保标准,或将不再是劳务派遣的优势。8月7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被劳务派遣者“同工不同酬”的困境将从社会保险破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新发对财新记者分析说,这是关键的一步。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为了保证上述条文得以兑现,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应当由这些公司为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业一片兴盛,成为很多企业规避新法的用工方式。在此用工模式中,被劳务派遣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才是劳动合同关系,社保的缴纳义务和多种雇主风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国有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银行和保安行业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黄新发认为,节约人力成本,降低法律风险,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
劳务派遣公司往往在经济不发达的社保洼地注册成立,然后把劳动者派遣至社保基数较高的大城市。很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和与自己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同工不同酬”。
2012年,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重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且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其可操作性。
对于争议甚多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辅助性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