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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被出具警示函

2013年08月10日 22:20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破产等环节,江苏阳光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8月9日晚,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600220.SH,下称江苏阳光)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阳光表示,将根据警示函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8月30号前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江苏阳光此次因违规披露受罚涉及三件事,第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的信息披露违规;第二,公司关于申请宁夏阳光破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第三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2013年上半年,江苏阳光剥离了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下称宁夏阳光)大额亏损的多晶硅业务,实现扭亏,截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200.86万元,上年同期该数据为-7204.5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179元;实现营业收入11.22亿元,同比减少26.08%;营业利润4,872.8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作为毛纺行业的龙头,江苏阳光的另外两大支柱产业为热电和多晶硅。随着西班牙、德国等光伏市场消费大国削减光伏组件终端市场的政府补贴,欧盟、美国对中国光伏企业“双反”以及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光伏行业市场形势持续低迷。江苏阳光称,子公司宁夏阳光多晶硅生产成本严重倒挂,生产经营无法持续下去。

  江苏阳光2012年的年报显示,当年8月下旬起,宁夏阳光宣布正式停产检修。由于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阳光作为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宁夏阳光破产清算并得到了法院正式受理,2013年3月18日江苏阳光正式宣告了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

  根据金融界的报道,从江苏阳光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宁夏阳光破产清算到法院裁定受理并公告,江苏阳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宁夏阳光破产清算后将会计提12.7亿元的巨额坏账,从而造成江苏阳光2012年重大亏损,属于非常重大的事项。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阳光面对重大事项,应当在公司决议向法院申请对宁夏阳光破产清算后立即对外披露。但江苏阳光并未就上述消息公示给投资者,而是在获得法院的正式裁定后才将消息及其相应的财务影响一并公告。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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