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特约记者 刘颂杰
中国大陆的官员“失踪”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6月以来,至少有三名官员被公布“失去联系”,失踪官员中,多数是出境逃亡。
贪官外逃,何以防不胜防?
反腐专家杜治洲曾总结贪官外逃的轨迹: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取身份。在每个环节上,贪腐者与监管者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监管主体的分散化(金融机构、海关、纪检、检察机关等等),导致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监管效率低下。比如,一些贪官是在被调查阶段“失踪”的,原因之一是,公职人员被调查期间,若需限制其出境或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需要寻求司法机关配合。但程序协调、审批耗费的时间让贪官有空子可钻。
贪官一旦外逃,追查的难度也相当大。2006年公安部曾公布追逃成本,在国内普通的追逃费在万元左右,最高可以达到上百万元。境外追逃成本则更高。截至目前,中国与近3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然而贪官外逃的主要目标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始终还没有与中国建立合作关系。“引渡难题”说到底是个司法互信的问题,牵涉到根本的司法制度,比如司法是否独立,经济犯罪是否判死刑等,短期内难以解决。
2011年6月,央行网站曾刊登完成于2008年6月的课题报告《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该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称,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以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换算,超过了1.5万亿元人民币。
不过,从公开资料看,外逃的高官比例其实并不高。细读过往外逃贪官的案例,可发现“大官难逃、小官大案”的特点。“大官难逃”是因为高级别官员受到的监控更多更直接,一旦涉嫌贪腐被调查,也很难出境。
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失踪”的最高级别官员,是2002年10月消失的国电总经理高严,曾任云南省委书记,据传其携巨款外逃。审计署2003年审计发现国电公司国有资产流失46亿。出逃的厅局级官员则包括,2002年1月,时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的卢万里在任上出逃,3个月之后被羁押回国,后判死刑;2007年1月,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出逃,后被规劝回国。此外还有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等。
级别稍低一点的官员更加容易改头换面,用假身份暗渡陈仓。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往往最后曝出惊人的贪腐数字。例如,2012年4月,时任辽宁凤城市(县级市)市委书记王国强与其妻持因私护照出境去美国后消失,网传携款达2亿元人民币。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指出,“要在国外过上比国内更好的生活,必须有雄厚的‘黑金’做保障,不到(亿元)这个数额级别,他们也不会选择出去。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不少贪官一人就卷走几亿元,规模相当大。这是中国腐败形势严峻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防贪官外逃的关键是防范钱财外逃。
事实上,制度上的“查漏补缺”这些年一直在进行,中国已陆续出台了《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各级官员的出境行为。2007年,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并与2011年9月在十省(市)启动了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
但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不能建立、金融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要防范钱财外逃,难度可想而知。就当下而言,必须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海关、纪检、检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建立反洗钱机制。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需要与其他国家有金融信息共享的具体制度安排。学者何增科指出,以往中国与国际银行在追赃方面的合作,多集中于银行存款,但现在资产转移方式日益多样化,比如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境外投资、信用卡境外消费等等,追赃难度增大,这就需要与各国银行实现更多层面的信息共享。《联合国反腐公约》一直倡导这样的合作,但是相对原则化,缺少具体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