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7月28日,举报人以“雨过天会晴elvababy”为名举报,李洪弢任职“深交所中小板公司专管员”时,两次通过手机给她发信息,泄露了三支股票的重要内幕信息,并展示了手机微信的截图为证。她称其中两支股票当时属于李洪弢管理。
第一次是2012年10月10日,李洪弢通知她关注赞宇科技(002637.SZ)。当天该股涨停,次日开盘继续高开。第二次是2012年10月11日,李洪弢再次微信通知其“速度关注”龙泉股份(002671.SZ)和国统股份(002205.SZ),当天两支股票皆有利好内部消息,次日双双停牌并公告中标项目,15日复牌时,开盘价直接涨停。
7月29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没有否认李洪弢曾担任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员的事实,也没有否认举报人所说,前述三只涨停的股票中,有两只属于李洪弢的监管范畴。只是表示,在举报人举报后,深交所进行过内部核查,李洪弢本人“不可能”承认自己发过上述信息。
深交所进一步核查交易记录,尚未发现触动到异动标准的交易,因此在没有发现内幕交易证据的情况下,深交所没有向证监会稽查部门上报立案。
据财新记者了解,举报人1月曾向深交所举报李洪弢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后来在微博首次举报中也提及。深交所对外将这一举报基本解释为情感纠葛,未上升到内幕交易案的高度。但外界注意到,在今年春节后,李洪弢即从深交所离职,后转到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工作。
8月12日,举报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段录音证据。录音中,深交所前员工李洪弢表示“不像别的消息,我随便告诉你没关系。这些公司是我管的……”
内幕交易如何认定?面对此类举报事件,相关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长期关注内幕交易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认为,李洪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只要实施了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内幕交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以股票是否异动、相关人员是否购买了股票作为认定的标准。
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引入了“相关交易明显异常”的概念,但是这一概念的引入主要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以及积极联系型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其目的之一是赋予行为人的抗辩权。因此,以股票没有发生异动为由认定李洪涛不存在内幕交易是错误的。
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如下两类人员: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证券;2、泄露该信息;3、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构成内幕交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付明德认为,李洪弢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举报人和李洪弢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是密切人员,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因此,付明德指出,如果李洪弢发信息给举报人属实,虽然李洪弢没有买卖股票,也不影响其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即使接受到李洪弢信息的举报人没有买卖李洪弢建议的股票,也不影响李洪弢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
同时,付明德解释,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首先,民事责任是以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本案如果交易量很少或者没有,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付明德表示,如果李洪弢确实给举报人发送了相关信息,应当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三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情节严重”。因此,付明德认为,如果举报人的举报属实,则李洪弢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付明德建议,交易所虽然不是行政执法机构,但是仍然承担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对于本机构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无论举报人是否实名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均为案件线索,应当认真对待,认真核实,一旦属实,则应当把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送。举报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财新记者 符燕艳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