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陈法善)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安徽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降低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控制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偿债准备金等。
《意见》规定,凡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要建立债务规模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安徽省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
《意见》明确要求降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并做实做优融资平台公司。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地方政府应立即责成停止举债、及时还债。此外,需要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注入优质资源、经营性资产等,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安徽希望各级政府动态管控债务规模,根据未来十年分年度政府性债务应还本付息额、未来十年分年度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审慎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对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政府资金等,多渠道安排专项偿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盈余部分要优先用于偿债或留作偿债准备。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准备金。
对于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成本,《意见》提出,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应优先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债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安徽还要求优化债务结构,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以及通过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并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动用偿债准备金、安排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等方式,逐步回购、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
《意见》规定,政府性债务只能支持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严禁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