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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雷:警察摔婴案暴露公权变异

2013年08月20日 08:58 来源于 财新网
刑法未能成为自足自洽、高效运行的系统,暴露出“选择性有效”、犯罪黑数甚大的问题

  【背景】继7月23日“北京大兴男子摔死女童案”后,近日,河南林州也曝出类似惨案。综合媒体报道,7月18日,从警近30年的民警郭增喜酗酒后与朋友打赌猜街上一男子怀里抱的婴儿是硅胶玩具还是真人。郭增喜咬定是硅胶玩具,遭同行取笑后恼羞成怒,为证明自己判断正确,走上前摸了摸婴儿的脸和手,“确实是布娃娃后”,举起来将女婴摔下。经鉴定,女婴脑部有三处骨折,颅内还有淤血,极易留下后遗症。

  此举性质已属恶劣,但更让人惊诧的是,事发后,郭增喜仅被处以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分,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直到7月中旬,林州市人大主任翟建周在一次人大常务会议上提到此事,连称“太不像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人大重要领导给几家京城媒体记者发短信,8月17日,此事遂被媒体公开报道,当晚涉事民警被刑拘。18日晚,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党委副书记三名主要领导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身为警务人员,何以如此无法无天?相关执法机构何以能内部处理了事?如何警惕基层警察权力变异、法律失效?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称,警察施暴、公安包庇,说明了基层公权力的变形。在这里,刑法未能成为自足自洽、高效运行的系统,暴露出“选择性有效”、犯罪黑数甚大的问题。

  陈步雷说,醉酒不能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从已披露的情节看,郭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郭某从警30年、已50岁,举动如此狂暴,令世人震惊。对于涉事民警只作禁闭15天的内部惩戒,而不立即立案侦查,表明林州市公安局负责人试图大事化小、掩盖犯罪、逃避责任,所有参与决策的负责人均涉嫌包庇罪。

  陈步雷分析指出,此案暴露出刑法存在“选择性有效”、犯罪黑数甚大的问题。刑法不能普遍有效,而是因人而异、差别对待、违背公平正义。而犯罪黑数是指已经违反刑法(如贪污罪、受贿罪),但因刑事司法机制的低能残缺,因民主化、法治化不足,而导致部分犯罪没有被立案追诉,逃避了制裁。逃掉追诉的犯罪,如同冰山的水下部分,无法看见。

  上述问题是系统性、普遍性、深层次的问题,蕴含着特别严重的危机。陈步雷指出,要防止公权力变异、渎职,需要从理念、目标、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法律运行机制等层面,深刻系统地反思、批判和建设。要实现公法和私法相对分立、高效运行。公法领域,宪法具有至上权威,对违宪、渎职须严格追责;诉讼法应当严谨自洽,足以防范任何渎职,可有效追诉所有犯罪;组织法方面,应当确保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监督法方面,应当保证社会舆论监督、职权监督的便捷高效。

  陈步雷说,各级官员是国家政权的代理人,代理人违法犯罪,人们也会归咎于政权。刑罚过轻、法网疏漏,等于在包庇、纵容职务犯罪。因此,执政者务必要高度警惕,依法管好各级官吏,这是保障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和基本的政治智慧。

  (财新实习记者 徐巧 采写)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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