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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获批

2013年08月20日 11:05 来源于 财新网
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央行行长周小川担任召集人,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业内呼吁已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望推进,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15日对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做出批复,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中国政府网8月20日宣布上述消息。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目前,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显示,召集人为央行行长周小川,成员包括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证监会主席肖钢、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外汇局局长易纲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目标,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包括: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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