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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光大事件属新型案件

2013年08月23日 16:35 来源于 财新网
针对光大证券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正在移交会内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公布处理结果;光大事件属于新型案件,需要组织专家咨询

  【财新网】(记者 杨璐 见习记者 刘卓哲)发生于上周五的“8.16”光大乌龙事件已经持续受关注整整一周。今天(8月23日)下午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光大证券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正在移交会内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公布处理结果,“光大事件属于新型案件,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查处结果会尽快公布”。

  针对光大证券事故会否影响国债期货推出时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国债期货的各种准备工作还在有序推进中。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对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采取进一步内控措施,加强监管。“但光大证券申购ETF并不违规。”前述人士称。同时,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高频交易系统排查工作还在进行中。

  8月22日,光大证券(601788.SH)在2013年半年报中称该事件为“8.16”事件,并回顾了事件发生及处理的经过。

  2013年8月16日13点00分,公司因重大事项紧急停牌,随后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的事项。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核查后,于2013年8月18日对相关情况做出公告。按照8月16日的收盘价,上述交易的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其对公司造成的最终损失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还可能随着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本次事件导致8月16日公司“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指标超过了100%的监管红线,公司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本次事件亦给公司品牌声誉及市场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8月18日晚间,公司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的通知书、上海证监局关于在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暂停公司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活动的事先告知书。为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8月19日公告公司将平稳处置8月16日因本公司策略投资部门套利交易系统事故而购入的股票以及为对冲风险而购入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司决定在制定并公告处置方案前,不会减持上述已持有的股票。对于已购入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自即日起由公司自主决定在市场平仓,如有因此而获得的利润,本公司承诺将按依法被认定的责任处理。

  8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决定》,自2013年8月19日起,对公司自营业务股指期货交易采取限制开仓措施。

  8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规范自查的通知》,暂停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8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在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暂停公司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

  昨日午盘,光大证券公告称,董事会接受了总裁徐浩明提出的辞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申请,并同意公司董事长袁长清代行总裁职责。而在此前两天(8月20日),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乌龙事件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暂被公司停职。

  截至周五(8月23日)收盘,光大证券报9.84元/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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