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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8.16”临时停市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08月25日 16:07 来源于 财新网
上交所表示,在发现交易异常后,之所以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一是现有法律不足,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通行做法

  【财新网】(记者 周群)8月25日,上交所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在网上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交所表示,在发现交易异常后,其之所以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一是现有法律不足,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促使上交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施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在此次事件中,上交所在发现交易异常后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中国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上交所指出,《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而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其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当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市场必要性也不突出。此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类似情况的做法,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而且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场,对于临时停市的适用情形、标准、程序等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做出临时停市决定也非常审慎。

  据上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2005年12月8日日本东京交易所市场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脸谱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国纽交所市场的骑士资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关交易所均未实施临时停市。

  此外,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重大地震当日,也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5月19日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证监会事先做出的决定并事先公告,上交所与其他4家交易所临时停市3分钟进行哀悼)。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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