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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未取消光大异常交易是审慎的

2013年08月25日 17:35 来源于 财新网
取消交易不符合现有规定的取消标准和情形,市场有不少反对意见,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带来风险

  【财新网】(记者 周群 杨璐)8月25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对“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上交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上交所认为,光大证券这次异常交易首先不符规定的取消标准和情形。《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

  上交所称,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虽然上交所的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并不适用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

  其次,若取消光大证券此次异常交易,市场会有许多反对意见。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虽然这会对跟风买入投资者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市场上的反对意见也会不少。

  上交所表示,由于取消交易没有先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以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也可能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另外,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还指出,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也是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

  上交所表示,海外也有采用取消交易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上交所发言人指出,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

  上交所表示,未来其将认真研究针对此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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