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群)面对社会对上交所在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的质疑,上交所新闻发言人8月25日回应称,上交所对异常交易调查需要时间,在当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也并不全面,当时以交易所的名义发布一个明确公告确有难度。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上交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而且上交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异常交易的性质,调查方式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没有落实。
上交所指出,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因此,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上交所在收盘后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上交所认为,此时由于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在市场上传播,已没有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据上交所透露,光大证券“8.16”时间发生时的异常特征的预警信息是累计涨幅。虽然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光大证券巨量买入订单都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也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而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上交所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光大证券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上交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