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薄熙来案庭审中最富戏剧性的一幕周六(8月24日)下午出现。在就滥用职权案进行法庭调查时,王立军作为证人和薄熙来同时站在法庭上。
这是一个繁忙紧张的周末。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王立军进行了1小时40分的交叉询问。此后,从周六下午到周日上午,控辩双方还就当庭出示的书证和其他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
此间法律专家指出,薄熙来中止薄谷开来杀人案调查的行为,因其夫妻关系构成徇私舞弊,已经触及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
庭审交锋
公诉方指控,2012年1月29日上午,即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的次日,薄熙来当众斥责、打骂了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 •15”案件态度。在场者还有重庆市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随后的三天,薄熙来还找几位市委领导谈话,在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常委会免去了王立军公安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
他还指使2月1日新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的关海祥调查“11 •15”案件侦办人王智、王鹏飞的“诬告陷害”情况。并取消了王鹏飞竞选副区长提名。
公诉方同时指控,王立军出走美国总领事馆后,经薄谷开来建议,薄熙来派人要求大坪医院出具虚假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称王立军患抑郁症。随后,他又批准在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在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
为此,公诉方出示了多份书证和证人证言,除医院、薄谷开来、张晓军外,证言提供者还包括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和其它相关参与人。
薄熙来称,任免王立军一事属于正常分工调整,没有贬低他的意思。王鹏飞被“双规”等事自己更并不知情,没有直接授意。关海祥实际上是“王立军第二”,钻空子“走夫人路线”,想讨好他和薄谷开来,擅自行动后又推卸责任。
薄熙来还说,取消王鹏飞竞选副区长提名并非自己主动提出,对“休假式治疗”一事也不知情。
他特别强调,王立军不断撒谎,证言不足采信。
其辩护律师也主张,王立军和被告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辩护人认为,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并不是去汇报,而是要挟。“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
但对辩护律师的这一观点,薄熙来本人当庭表示并不认同。
罪名争议
现行《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事实上是两款。前款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薄熙来干预王立军和其他警察依法办案,并非一般性的随心所欲滥用职权,伤害公共权力行使。这明显是为了包庇谷开来杀人案,使她免暴露免追究,最后逃避法律的打击,以进一步保住自已。
因此,薄熙来在免去王立军职位,促使其叛逃问题上,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谷开来杀人问题上,性质属包庇罪。
但也有专家认为,这一说法稍显牵强,因为包庇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方式主要是为明知是犯罪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掩盖犯罪。本质上属于妨害司法罪。
薄熙来的行为则更为严重。如果公诉方证言属实,他已不仅仅是在妨害司法,而是直接介入、甚至控制了侦查权的行使,对薄谷开来等明知有罪者故意包庇,未使之受于追诉,反追诉王鹏飞等。在犯罪本质上,属于滥用职权罪第二款的徇私舞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薄熙来的行为确属滥用职权,其徇私情节导致的结果只应是法定刑升级,而非包庇罪。
“帮助他人逃脱司法追诉的目的并不重要,主要还是要看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也具有徇私的目的,还是构成徇私枉法罪,不是包庇。薄熙来作为党委书记,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以是滥用职权。”这位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副检察长的刑法学者如是解释。
上述争议并不会对量刑产生太大影响。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相同。
最终定罪量刑的重头,还是此前质证的贪污、受贿两罪。由于分别超过10万元的法定标准,如果指控事实成立,则按《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方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受贿两项,共收受钱物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8月25日上午,历经三天半的密集庭审,薄熙来被控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一案终于结束法庭调查,休庭半日后,将于次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资料: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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