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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拟取消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2013年08月27日 09:15 来源于 财新网
除上海自贸区外,国务院考虑,将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类似试验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未来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将无需行政审批。

  8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该议案建议取消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11项行政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时间为期3年。议案将于27日在常委会分组审议,30日上午表决。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时介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于2013年7月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上海市政府研究后认为,在自贸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商投资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故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时间为3年。

  议案申请暂停实施的法律规定共12项,其中11项为行政审批。具体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分离、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和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经营期限审批,和解散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协议、合作、章程重大变更审批,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审批,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审批,和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此外,议案还建议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高虎城说,为保证试验可控和平稳进行,需要抓紧制定试验区内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负面清单包括“国民待遇的不符措施”(即东道国所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限制措施),以及与“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等投资协定相关义务不符的限制措施。

  制定负面清单需要全面梳理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签署的双边协定。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都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的具体日期,时间为3年。

  高虎城同时介绍,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建立自贸试验区,将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自贸试验区内的试验内容包括: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扩大航运、文化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等。

  除上海自贸区外,国务院考虑,将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类似试验。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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