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评论员 秦旭东
薄熙来案一审历时五天,周一(8月26日)结束。济南市中院首次以微博的方式公布了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的庭审全过程。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公开,不但使过去在外界看来相当神秘的薄熙来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也提供了未来审判公开的样板,显示司法公开大有可为。
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其中特别提及,此案的公开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设立新闻发言人、开设官方微博、向媒体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案件审理公开透明。
薄案审判,因被告人曾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又因被告人东窗事发因公安局长王立军叛逃美国领事馆而起,事后暴露出薄妻谷开来谋杀外国人的命案,使事件显得格外复杂。这一审判也必然地成为30余年来中国最具影响力和关注度的一次刑事审判。
开庭之前,各界即议论纷纷,尤其对司法公开的尺度揣测不一。以过往的做法,如此高度敏感的案件,有关部门很可能在司法公开问题上顾虑重重,往往通过各种措施控制司法过程的信息传播。
而薄熙来案的司法公开尺度,使外界感到震惊。此次审判地点、时间,均事前通过新华社进行报道。在济南中院审理的全过程中,虽然进入现场旁听和报道的记者仍受到限制,但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较为及时、全面地播报了庭审过程。事实证明,这一公开透明的方式效果甚佳,不仅增加了审判的公信力,也使薄案成为最鲜活、最详实的反腐教材。
薄熙来案审判的司法公开实践表明,司法公开意义重大、切实可行,正是依法治国的可靠助力。目前各地政法部门,普遍在法律规定之外自定“敏感案件”,在实施公开原则时大打折扣。特别是牵涉到高官贪腐案件,往往只在形式上公开、选择性公开,实质上戒备森严、力图“保密”。
其实,任何事件的“敏感”,也无法与薄熙来事件相比。薄熙来案审判司法公开的实践表明,以往关于所谓敏感案件审理的种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司法公开大有可为。
在规则和理念上,中国的司法公开早已有成熟完备的法律框架。从宪法到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原则。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制订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有详细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特别提到“司法公开”。新一届最高法院领导产生后,也特别重视司法公开问题,提出要“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可以说,相关法律和政策早已明确,司法公开只待切实践行。在这个意义上,薄熙来案在落实已有法律规定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其效果表明,公开既是司法实践主动寻求公众监督的过程,也是司法实践获得公众了解和理解的过程。
公开当然不是毫无成本,也可能增加许多“变数”,比如公开之后辩护人当庭翻供,可能增加庭审的难度。但只要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守审判程序、尊重各方权利,公开最终能够增加审判的公信力。这是能够面对历史的公信力。
薄案公开庭审的经验值得学习采纳,而在公开手法上,则可做选择。微博直播、电视直播等方式是新的探索,未来还有待完善,也未必适应所有需要公开的审判。早已经成熟、完善的最基本的司法公开方式就是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庭审,允许自由旁听,允许自由报道。这仍然是未来实践中应当采取的基本常用方式。目前不少法院在旁听设定上选择性过强,有意设置重重障碍,阻碍媒体旁听的情形,必须纠正。
道理非常简单,既然薄案审理可以公开,除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没有理由不公开;既然公开可以通过微博直播进行,那么其他办法没有理由不采取。薄熙来案行将落幕,中国司法公开的进程则应当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