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蓝方)近日,湖南省湘西一名公务员考生因脸上长痘而未通过体检,再次引发公众对公务员考录中各种歧视问题的讨论。
2013年8月28日,专事反歧视的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称湖南人社厅),指出因脸上长痘而拒录考生存在相貌歧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招录该考生,避免造成公务员考录“以貌取人”的印象。
引发此番争议的考生,报考的是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的网络民警岗位。他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环节。8月4日,他在体检中被指出脸上长青春痘(痤疮),但其他项目均合格。第二天的专家医生会诊,对他做出了“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的结论,最终认定为不合格。
后考生前往湘西自治州公务员管理局质问,被告知其“不合格”的决定乃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下称《特殊标准》)做出。
《特殊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交、海关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该标准的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不合格。
但在南京天下公看来,《特殊标准》里诸多对相貌、残疾、色盲、嗅觉的规定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南京天下公负责人程渊介绍,天下公早在2011年就曾致信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建议对《特殊标准》里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他认为,“警察长痘不合格”事件再次触动公众关于歧视的神经,修改相关规定迫在眉睫。
南京天下公在寄往湖南人社厅的建议信中写道,“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和应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岗位职责并无直接关系,有这些特征的人未必不胜任警察工作岗位。毕竟选警察不是“选美”,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盲目地将他们排除在人民警察队伍之外,对他们很不公平。
建议信提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是“正常履行职责”即可,公务员考录的“择优”录取也是对工作岗位的需求而言。平等就业,消除歧视,更是《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基本要求。
至于《特殊标准》,作为衡量应试者是否胜任公务员岗位的重要标准,建议信指出,应从具体岗位工作要求来考虑设定,所有与工作岗位不具有较强关联性的要求,如相貌等,理应删除。
南京天下公最后建议湖南人社厅尊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秉持任人唯贤的开放态度,从行政法公平、公正的理念出发,对
“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一,因脸上长痘被不合格的考生”予以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