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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砀山公安实事求是值得肯定

2013年08月30日 15:25 来源于 财新网
评判谣言需要看是否是“无中生有、毫无事实依据”,是否造成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同时是否具备主观恶意,不能笼统地以谣言治罪

  【背景】8月29日,@宿州砀山公安在线发布微博称,一位网民在个人微博“散布谣言”,已“对其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拘留的原因是,此前301国道砀山段发生一起10死5伤的交通事故,而网民于和玉在其个人微博上称事故造成16人死亡。消息一出,便引发公众质疑。

  随后,@宿州砀山公安在线作出回应称,“我局认为对于和玉因发帖与事实不符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妥,现已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对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在此也特向各位网民表示歉意,请予谅解”。

  对砀山公安的纠错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表示肯定,称此举“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很好。”

  最近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陆续有嫌疑人被抓捕或拘留。如何在法治范围内处置谣言传播行为,引发了广泛议论。

  童之伟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普通网民掌握的情况不可能十分精确,也不可能事事经过调查才能发言,言辞稍有偏差就要面临被抓风险,“是不妥的”。地方政府需要引以为戒,发生公共事件,一定要迅速向公众公布信息,同时,要对误传走调的非恶意言论予以容忍。

  从法律上来界定谣言,需要严格的标准,不能“凭感觉定性”。在童之伟看来,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谣言缺乏清晰的界定,许多执法行为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具体的案件,评判谣言需要看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无中生有、毫无事实依据”,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或严重后果,不能笼统地以“谣言”治罪,更不能搞“运动式”执法。

  童之伟表示,他还注意到近期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因微博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的名义拘留,童之伟认为执法部门如此作为“于法无据”,因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中并不涵盖网络领域,把公共场所扩大解释为包括网络在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要把寻衅滋事引入网络领域,需要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执法机关实际上并没有这个权力。

  童之伟强调,对谣言的追责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几个维度。

  从民法意义上看,许多传谣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受害人不出面,国家机关就无权介入,否则就超出其职权范围。

  从行政责任上,如认为传谣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执法机关都应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滥用执法权。

  而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诽谤,一般也是自诉案件,但在现实情形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追责主体不适格”和“追责方式不适当”。童之伟称,对确实存在的网络谣言,要追责必须有合格的“追责主体”,应当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而不是公权机关越俎代庖,主动出击。█

    (财新见习记者 周天采写)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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