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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试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政

2013年08月30日 14:49 来源于 财新网
《意见》提出了六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财新网】(记者 田淑娟)商务部近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领域下发最新意见,国务院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据商务部网站8月29日发布的消息,《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已于近日下发。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提出了六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新政策将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也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2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5%,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速。传统外贸出口增长乏力,跨境电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责任编辑:龙雪晴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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