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媒体热评“民谣”“官谣”

2013年09月01日 20:09 来源于 财新网
新华社、钱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明确提出,打击网络谣言,应当坚守法治底线,谨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同时官方也要谨防并严惩“官谣”

  【财新网】(见习记者 闻静 记者 常红晓)近日,全国各地“打击网络谣言”的消息铺天盖地,此起彼伏,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对目前打击“网络谣言”可能存在的问题,新华社等相关媒体、以广州公安为代表的相关部门明确提出,打击网络谣言,应当坚守法治底线,谨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同时,官方面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也应强化信息公开,谨防并严惩“官谣”。

  8月29日新华社梳理了四起“官谣”事件,梳理了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遭实名举报官方先“辟谣”后被证明属实等案例,指出:“一些不注重多听、多看、多调查,遇事善于说谎、急于否认的相关部门”应当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有损政府公信的闹剧重演”。

  8月30日,《钱江晚报》发表署名刘雪松的文章《官谣一旦成风,谣翻中国便不是笑话》,认为新华社对官谣的评论给网民留下了“一碗水端平”的信心与期待。

  上述评论称,“如果说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民谣’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那么‘官谣’的危害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官谣’借助的不仅是网络,更有着公权支撑的权力机构新闻发布会这样的特殊平台。”

  该文章指出,“官谣”屡见不鲜,已经远远超出了官员个人逃避问责的一般谎言,而是对事实真相的蓄意掩盖,对公权公信的恶意扭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官谣”的制造与发布者,像秦火火们的“民谣”一样,有人为之付出犯罪的成本。

  评论认为,当前,根除“民谣”,也要重治“官谣”。既要打击官谣的发布者,更要打击授意者。既要问责,更要治罪。只有将“官谣”的制造与传播者绳之以法,整治“民谣”才能得到更多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8月29日,南方周末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微博谣言止于法治和信息公开》。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该文对网络谣言问题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既然谣言止于公开,公权力要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第二,恰当评估微博谣言的程度和后果,不缩小不夸大,并考虑到信息的自我纠正功能;第三,能在伦理道德层面提出批评就不动用法律加以约束;第四,在法律范畴内,能适用民法就不动用治安法,能适用治安法就不动用刑法;最后,一旦动用刑法第246条,就必须严格刑事诽谤的构成要件,包括:按照最高检的规定,相关批捕权上提一级;必须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是‘情节严重’;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自诉案件。”

  8月30日 ,“求是理论网”转载了《大河报》题为《“民谣”、“官谣”都该反》的文章。该评论:“官谣”因出自官员之口,又经官方正规媒体郑重发布,当然更易使人误信,因而影响更大,蒙人更深,“必须坚决制止”;对于散布“官谣”的公职人员,也应当依法循规给以合适的处罚。

  上述评论认为,清算“民谣”多半并不太难,官方公布事实真相,谣言便不攻自破。而对于“官谣”的处置,就更算不得什么难事。只有“揭露‘民谣’,禁绝‘官谣’,遏制腐败,倡导清廉,才会让诚信根基遍植天下,社会始得稳定”。

  《华西都市报》发表评论员署名文章指出,若要杜绝“先肯后否”的官谣,公开与惩戒都不能少。这些“官谣”大多都表现为简明扼要“否认”公众质疑,鲜见具体的解释和证据支撑,期待以政府公信力为背书。因此,为防止“官谣”,应在制度层面明确,公开谣言产生于哪一级部门,并且对该部门的负责人首先问责。

  8月31日晚,新浪微博认证用户 @广州公安指出,“【谣言必须打,打击须依法,严防扩大化】散布谣言的客观后果要足以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才能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一些歪曲历史事实的谣言,不是现实的,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子产不毁乡校。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若人人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显然是噩梦。”

  据财新网报道,上述微博确实是广州公安官微管理员所发,并非被人盗号,此后字句有所修改,但只是在字斟句酌。不过9月1日凌晨零时许,这条微博被删除。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