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群)《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将在今年9月和11月两次提交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讨论,“从程序上说,顺利的话就会通过”。9月3日,参与立法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向财新记者表示,目前该条例应该已经开始内部征求意见。
《条例》是以激活温州民间资金为目的,以明确相关方责任和化解风险为宗旨,并充分体现政府服务,积极发挥现有的第三方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
此前,李有星向媒体透露,该《条例》草案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他称,《条例》的制定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其他相关任务有效推进的基础。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消息称,8月29日至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率立法调研组在温州就《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此次调研是在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初审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交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进入立法准备工作后的第一次调研活动。
该消息称,制定这一条例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争取在年内修改完善该条例草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立法程序。
在今年三月份,该《条例》草案因拟保护年息不高于48%的民间借贷被广泛关注。李有星当时向财新记者介绍说,年利率48%的设定有三个原因:一是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设定年利率上限为48%;二是历次人民银行来温州的调研显示,可承受年利率为三成五至四成左右;三是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最高为32%,如“上浮50%就是48%”。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保护年利率不超过48%的民间借贷与上述规定是否冲突问题,李有星表示:“4倍是受法院保护的利率上限,超出以后,打民事官司法律不保护,但没提出超出以后法院要惩罚。只要你情我愿,设多少倍都可以,法院‘不告不理’,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