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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收支成谜 专家建议取消

2013年09月05日 17:33 来源于 财新网
卫生计生委解释称,该项费用属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与计生部门支出挂钩,但专家认为,核心不在社会抚养费收支问题,关键是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财新网】(见习记者 周天)近日,14名女律师联名致信审计署追问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引起广泛关注。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超生罚款到今天的“社会抚养费”,这一强制性费用征收已持续近三十年,累计数额巨大,但其去向却始终是谜。

  面对质疑,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回应称,按现行政策,社会抚养费有其法律依据,但其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并不与计生部门的收支挂钩。

  但是,人口专家对财新记者指出,针对社会抚养费收支的争议,核心还是对生育控制政策的质疑。尽管官方有上述解释,但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已沦为“超生罚款”。因此,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确有必要,但关键还是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

  目前,对于该项收费,不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不够,而审计部门也并没有做过专门的审计。

  近日,审计署也承认,并未对此专门做过审计。据审计署消息,过去几年,审计部门并未对社会抚养费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其底数,因此无法提供有关收支情况。

  2013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曾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等相关信息。截至8月30日,吴有水收到17个省份的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共计165亿元。其他14个省份或不予回复,或直言不能公开。但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则无一省份公开。

  对此,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介绍,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这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他还解释称,各级政府计划生育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并不与社会抚养费挂钩。社会抚养费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的收入,该项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两者没有对应关系。

  所谓社会抚养费,其前身是“超生罚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2000年,国务院发文改称“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家计生委曾就此解释称,该项收费是“超生者对社会的经济补偿,但不是罚款。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又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此后,国务院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分别以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为参考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弹性确定征收数额。这为基层政府借此强行收费提供法律依据,并赋予其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据此前财新网报道,2012年7月5日,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寄送修法建议书,吁请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

  上述建议书指出,根据现行《宪法》和《行政许可法》,应明确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此为基础,废除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这样既能体现对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不公平现象。█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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