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 记者 蓝方)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修订的四部法律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
对于此类学校,处罚措施由原条文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取缔”、“罚款”,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该变化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得以体现。修订草案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修订前后的法条,取消了“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缓冲期,采取“予以取缔”等较为直接的方式,同时需交相应罚款。执行处罚措施的部门也由“行政部门”调整为“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自办学校在设置标准上,须参照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达到标准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将获得办学许可证。
实际上,有不少应市场需求自发兴起的教育机构,往往因资金、师资等条件限制,都很难获得教育部门的审批认可,处于灰色生存状态。打工子弟学校就是其中的典型。参考北京市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学校必须有美术、书法、劳动技能、网络中心等专用教室,生均建筑面积需达到14.1平方米。受政府严格控制的政策导向和畸高的办学门槛所限,很多民间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达不到资质。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打工子弟学校即便一时达不到办学入门要求,也尚有机会补救。
例如,北京曾在2006年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此举也曾引发舆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普遍同情和关注。按照当时“分流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各区县事实上都留下了一批打工子弟学校。他们地位尴尬,既无法整改达标通过办学审批程序,但又碍于学生无法分流而未被取缔。据长期关注打工子弟学校发展的公益律师田坤估算,当前北京还有100多家这样的学校。对待这些法律地位模糊的学校,不同区县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但基本都纳入了日常的安全、卫生监管之中。
2011年,北京进行新一轮“严打”,但因公办学校的入学门槛依然较高,大量打工子弟难免无学可上的尴尬,最终仍有少量学校幸存。
条例的修订意味着一旦此类学校被查,即要面临被取缔的命运,再无回旋余地。
北京市教科院副研究员卫宏对财新记者卫宏透露,北京的打工子弟学校中,没能获得审批的学校占50%以上。卫宏指出,此番修改草案实际上缩小了民间办学的法律空间,民办教学将会更加困难,但并不会大规模减少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规模,“有需求,仍然会有灰色生存的状态”。
对于解决打工子弟学校的非法生存状况,卫宏认为关键在于政府有多大决心能大幅度降低公办学校的入学门槛。在他看来,大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是经济、政策导向的结果,从结果入手并不能消除这个现象。政府应该一方面降低公办学校的入学门槛,另一方面也应该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引导其规范办学、加强监管。“大城市的人口压力责任不能推到孩子身上”,卫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