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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释法:网络反腐非故意捏造即非诽谤

2013年09月09日 18:35 来源于 财新网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刑法》,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 见习记者 闻静)9月9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谣言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自9月10日起施行。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

  第二种情形是,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

  同时,《解释》也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虚假事实而在网上发布、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特别表示,网民利用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的诽谤,或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解释》为诽谤罪设定了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刑事处罚。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表示,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网络诽谤罪的边界,具有进步意义。不过,他认为,同一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5000次,要比被转发500次容易得多。就诽谤罪的构成而言,点击、浏览5000次的门槛过低。

  同时,《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无论诽谤信息被浏览次数的多少,可被予以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的,也可被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特别表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解释》明确,在七种情况下,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如果没有向法院诉讼,法院不能刑罚实施诽谤者,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次《解释》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或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最后,《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附:两高公布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就网络谣言刑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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