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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人开网店须实名登记

2013年09月12日 12:09 来源于 财新网
暂可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三方平台应审核经营主体;电商平台需区分自营业务、非自营业务

  【财新网】(见习记者 闻静)今后,个人网上开店暂可不办理工商登记,但需在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同时,像淘宝、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需明确标记和区分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

  9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最新修订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改稿提出了上述要求。

  工商总局称,此次“办法”修改,对网络市场准入规定更为明晰:首先,自然人在网上开店销售,暂可不办理工商登记,但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实名登记;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是企业法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解释称,这主要是考虑了当下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创业就业。如此规定,既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创业就业的门槛。

  “办法”要求,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应审核、登记经营主体身份。第三方交易平台须为平台内的经营主体建立登记档案,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或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或链接。

  工商总局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载数量庞大的买卖方和商业数据,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者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实力才能保证平台的运行安全。因此,必须是经合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平台应该区分自营、非自营业务。工商总局解释说,鉴于当前电商行业呈现混业经营趋势,既开展自营业务也开展非自营业务,同时,两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区别很大,“办法”因此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对两类业务显著区分和标注。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其管辖范围是狭义的网络交易,即规范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不包含电视和电话购物。

  同时,对只发布信息、不直接交易的电商业务,也应参照“办法”执行。具体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等。█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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