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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教育法该如何修订

2013年09月18日 15:33 来源于 财新网
修法重点在于重新定位政府在教育市场上的监管者角色:把好入门关、质量关和出口关,而不是随时插手属于教育和学术自治范围的事情

  【背景】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启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统一修改。其中对前两部法律中“不得营利”表述的删除最为引人注目。

  此外,此次修法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取缔”“罚款”甚至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按过去的规定,“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目前《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此相吻合,《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条款与上位法抵触。

  法律上的模糊规定造成了很大一片“灰色地带”,一些教育机构一面享受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一面奉行完全市场化办学路线,惟利是图;同时,有很多致力于提供乡村和流动人口中小学教育的社会急需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得不到政府财政支持和免税待遇的机构。

  如何看待教育与盈利的关系?教育法该如何修订?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表示,修法重点在于重新定位政府在教育市场上的监管者角色:把好入门关、质量关和出口关,而不是随时插手属于教育和学术自治范围的事情。

  郑戈表示,教育具有公共物品和公务服务的属性,民办教育应与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办教育相对地、循市场逻辑来运转。但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民办教育的盈利性却一直未曾得到正视和规制。他强调,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区分公办和民办教育、营利性教育机构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之间的法律界限。

  郑戈表示,打工子弟学校往往因资金、师资等条件限制,难以获批。他建议,政府应该降低公办学校的入学门槛,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引导办学;而非简单地提高民办学校的门槛,过度地提高其法律风险,阻断这些学校的补救机会。

  郑戈认为,“合理回报”的度在立法和操作层面都很难把握,给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大的发挥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它明显与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规定相抵触。他表示,教育立法实际上是落后于相关实践的,此次修法也不过是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相关实践,并试图将其引入规范化的轨道。

  最后,郑戈强调,这次修法的重点在于重新定位政府在教育市场上的监管者角色。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把好入门关(教师职业准入和资格认定)、质量关(各种评估和考核)和出口关(学历、学位认证把关),而不是随时插手属于教育和学术自治范围的事情。这种角色转变是我们可以期待的一项进步。

  (财新实习记者 江玲玲 改写)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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