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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保少女被砍伤 单位被判交医疗费

2013年09月18日 09:59 来源于 财新网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上医保,职工被第三人砍伤后,用人单位同须担责,被判先行赔偿

  【财新网】(记者 蓝方)19岁的女孩小霞在出租屋内被前男友砍伤,看似与其工作单位并无关联,但工作单位因未按规定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也被责令支付医疗费用。

  2013年9月16日,小霞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社会保险法》中新出台的有关第三人侵权与社保基金支付责任的规定,成为她成功维权的重要依据。

  2011年10月7日晚,小霞在北京郊区的出租屋内,向她的男友牛某提出分手。牛某随即操起菜刀,直接向小霞的头部砍去。在此过程中,小霞室友的哥哥李国方正好在场,上前阻拦,在夺刀过程中亦被砍伤。

  小霞的脸上最终留下了一条11厘米的刀伤,前后治疗、康复花费了两万余元。李国方的手臂和面部也留下多处伤口,医疗费等花去了2.6万多元。

  牛某随后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判令牛某向小霞和李国方全额赔付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这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发后,小霞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牛某始终未能支付相关费用。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为小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丹转而寻求社会保险层面的赔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需要先行支付,随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再向第三人追偿。

  但尴尬的是,小霞的工作单位并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事发前半个多月,即2011年9月16日,小霞入职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长天时代),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霞认为,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她在受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先行支付,要求让长天时代赔偿其所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而用人单位方面则认为,牛某乃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且法院也已判定了牛某对小霞的赔偿责任。小霞在受伤后未按时上班,公司也已在“旷工”三天后,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小霞受伤后住院应属病假期间,认定双方仍存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小霞无法获得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向小霞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同样受到牛某伤害的李国方,追偿经历也颇为曲折。最后因其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公共利益”而受伤亦被认定为工伤。按照社会保险法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李国方也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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