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9月25日上午十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该院一区西中法庭公开宣判韩磊故意杀人、李明窝藏一案。“摔婴者”韩磊被判处死刑。被指控犯有窝藏罪的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受害方撤销了之前的民事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受害方曾要求韩磊赔偿受害方家属273万余元。
法院判决基本采纳了检方指控的事发过程,辩方的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认定,2013年7月23日晚间,韩磊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车内的副驾驶位置。20时50分许,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李明将车掉头,试图在附近的公交站台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正在该公交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2岁10个月。李明目睹韩磊的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法院认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
一审庭审中,韩磊曾反复辩称不知道自己摔的是个孩子。韩磊下车让李女士让路。二人相谈并不愉快,很快发生了争执。韩磊先扇了李女士一巴掌,后二人扭倒在地。韩磊供述说,自己和一女的打起来了很丢面子,当时也被对方刺激得异常恼怒,就想砸拦她车上的“东西”。于是,他从地上爬起,一个箭步过去,把那个“东西”举过头顶又摔在了地上。直到周围有人喊了一声“孩子”,他这才意识到,那个他认为的购物车上的“东西”是一个孩童。
据辩护律师的转述,回忆起摔婴的那一瞬间,韩磊说自己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从韩磊下车到事发,大约五十多秒,从他地上起身到摔婴儿,整个过程大约两秒钟。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韩磊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本案中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然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因此,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于韩磊的辩护人认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韩磊、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明以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零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韩磊的辩护律师成准强告诉财新记者,法院并没有充分鉴定韩磊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决不严谨、不确凿。他将建议韩磊家属考虑上诉。目前,韩磊的家属尚未对是否上诉发表意见,今天下午,律师将询问韩磊本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