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温秀)“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称等特点,是导致银行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和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
这是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在9月20日举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的表态。他说,加快完善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框架,已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郭利根坦承,传统监管目标定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更关注金融行业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偏重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关注相对不足。
郭利根表示,国际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说明,仅仅关注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远远不够,只强调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必将使行业发展误入歧途,从而导致全社会付出巨大代价。
郭利根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成果,有必要加快推进监管升级,监管部门要淡出行业管理定位,以风险防控作手段、行业发展为保障,将消费者权益作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内容。
事实上,银监会已于本月正式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下称《指引》),银监会表示,《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中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银监会表示,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
银监会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应“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
《指引》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以及监管当局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做出了明确界定。
《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与此同时,《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根据《指引》规定,监管当局将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