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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析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争议要点

2013年09月26日 16:05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控辩双方存在巨大分歧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宣判结束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对案件审理情况向媒体进一步说明。对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等控辩双方存在巨大分歧的部分,法院进行了评判。

  对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此前在网上传出的李某某辩护律师王冉的辩护词指出,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询问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被采取了逼供、诱供等审讯方式。

  法院审查认为,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

  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冉表示,五名被告人是否全部与杨女士发生了性行为,缺少关键的阴道内存在精液的直接证据,而且杨某某的内裤上仅检验到魏某的精子与王某的DNA,因此,对于五名被告人是否全部与杨女士发生了性行为缺乏了直接物证的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辩方曾提出,杨某某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王冉在辩护词中也称,杨某某在餐厅吃饭时“放弃”逃跑机会、在地下车库内也依旧正常交流、进入湖北大厦大厅也未呼救。王冉认为,这一系列不正常举动排除强奸的可能性。

  法院表示,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杨某某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结合杨某某曾多次请求对方让其离开的陈述、监控录像中杨某某有不愿向前走的举动,以及其他被告人证言,可以证明杨某某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志状态。而杨某某的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对于被告人是否共同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王冉称,从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来看,所谓的“伤害”结果在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王冉认为此时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法院则从被害人的陈述、湖北大厦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实多名被告人共同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杨某某报警称,2月17日其在海淀区一酒吧与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内遭轮奸。其后,网友爆料李双江之子涉嫌参与其中。3月7日,李某某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7月8日被提起公诉。

  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魏某某(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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