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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门槛将显著降低

2013年09月27日 09:29 来源于 财新网
银监会拟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做重大修订,将使更多具备消费金融经营优势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财新网】(记者 温秀)为鼓励更多合格优质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银监会拟就2009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做重大修订,日前相关《办法》的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透露,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银监会表示,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银监会并称,此举也是落实国务院此前发布的“金十条”的一大举措。

  修订稿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拟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此举将使更多具备消费金融经营优势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与此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为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监管当局还在此次《办法》修订过程中,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由50%降低至30%。

  另一项重大修订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取消营业地限制也是一大亮点和突破。修订后的《办法》,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监管当局寄望此项政策可以使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吸收股东存款,以拓宽其资金来源也被写入其中。目前意见会已就前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各方反馈修改完善,适时发布。

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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