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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影响航空秩序虚假恐怖信息

2013年09月29日 13:30 来源于 财新网
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即可构成犯罪;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9月29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定罪标准。(详见最高法明确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入罪门槛)。“飞机上有炸弹”等影响航空秩序的虚假恐怖信息成为打击重点。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时即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制定背景时指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2013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也指出,截至2013年9月,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这些刑事案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慌。

  他具体分析说,根据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编导、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分为入罪,从重处罚,和在五年以上判处刑罚三个档次。

  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编造和传播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日,最高法院还公布了三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三个典型案例,其中熊毅案即与航空秩序有关。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

  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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