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温秀)在主要当事人出逃九年后,爆发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高山、李东哲票据诈骗、挪用公款案,于9月29日在哈尔滨中院公开审理。李东哲、高山案七名被告因涉八项罪行而起诉。
李东哲、李东虎、高山等7名被告人票据诈骗、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庭审将于30日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4年间,李东哲、李东虎、高山伙同袁瑛、张立滨以非法手段占用26家存款单位存款276笔,共计人民币28亿余元,造成6家存款单位实际损失人民币8亿余元。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制五家车行累计贷款总额人民币8亿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亿余元。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蒋月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李东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案发前,高山是中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其主要做案手法是挪用客户存款,私自转给李东哲等旗下企业。案发后,高山于2004年12月30日,以探亲为名,“向单位请假”后,出逃加拿大。
一天后,李东哲兄弟也在接到高山的电话后出逃。由于这些涉案人员的缺席,这一案件在长达九年之后才得以公开审理。
高山当庭表示,自己出逃期间,国内外舆论都将其视为“贪官”,而他的初衷只是想把事业做好,只是选择了一个不正确的途径而已。
高山说,自己回国前已经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权,如果自己拒不回国,那么政府想要让其回国,恐怕要花费更多时间。高山辩称,自己此次回国自首,就是希望证明自己“不是贪官”,同时也为此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根据高山的叙述,多数与李东哲交情深厚、愿意为其发展慷慨解囊的企业,之所以选择将资金存入中行,而非直接借给李东哲以支持其生意发展,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碍于相关制度和规定,无法直接将钱借给李东哲,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事实上,此案所涉及的26家企业中,不少是国有企业。
李东哲在当庭谈及与高山的关系时,称二人是“银企合作关系”。
高山当庭表示,“虽然企业看重的是银行的信用,但其实是我盗用了银行的信用,给银行抹了黑”。
高山称,将李东哲所介绍的企业在中行的存款违规挪用给李东哲兄弟使用,是自己一人所为,银行的其他人不知情。而后期为方便作案,为企业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则是高山本人的司机刘静。刘静并非银行工作人员,也不懂银行业务,高山正是看中其这一特点而放心地对其委以重任。高山说,如果让懂业务的人去就会出事。不过刘静在提供“上门服务”过程中一直以中行人员自居。
高山表示,当时自己选择离境一是为探亲,二是因案件。当时吉林高院要划转东北高速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企业存款,但当时东北高速的账户资金早已被挪用一空。
高山辩称,自己当时“有能力、有办法”堵上这个窟窿,无论是继续挪用新开户企业的存款,还是利用同城挂账,都可以阻止案发。高山说,自己没有这么做,是因为他对李东哲,已经从最初的信任到失望最终变为了绝望,不愿意继续泥足深陷,也不想再与其“合作”。
高山案发于中行筹备上市之初,但类似的作案手法在中行上市五年后再次上演。2010年7月,中行内蒙分行行长夫人被离奇绑架,牵出了蒙族妇女图娅涉资27亿的庞氏骗局。这个与李东哲一样文化程度不高却长袖善舞的生意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劫持银行信用,将客户存款违规挪用、据为己有。
两起大案均是以存款人对银行信用的倚重为基础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利用了银行自身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虽然两案最终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对有限,但对银行声誉风险的冲击和其中折射出的银行操作风险的管控不力、以及更深层次的激励约束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