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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非法取证可被建议更换办案人

2013年10月09日 18:14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同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侦查中面临的尖锐问题。日前,最高检下发《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同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

   目前,《意见》全文暂未公布。据《检察日报》消息,《意见》明确,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且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有如下几种方式:

  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

  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口头或书面纠正;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处理。

  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表示,此次《意见》虽然不是具有严格法律效应的规定,但是其中规定的更换办案人“建议权”,还是有较强效力的。

  这是因为,每个案件的材料都要送往检察院,如果侦查机关没有遵从建议更换办案人,检察院很有可能以此为由不接受举证材料。因此,《意见》的规定具有实际影响力。

  王晨光认为,《意见》强调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这一取向值得肯定的。希望在新文件的指引下,侦查机关的不规范行为能有所遏制。

  王晨光也指出,《意见》中的规定弹性依然较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到底是指哪些情况,文件缺乏具体说明,这在实践中给予检察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下一步,应该对此作更多的细则规定。

  事实上,“更换办案人”的提法并非第一次出现。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

  当时,不少律师团体对此提出了修订意见。比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函。建议函认为,在已经确定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时,检察院却只能在“必要时”“可以”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在实践中,这不利于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因此,建议函认为该条文可改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详见:征求意见截止 严禁“变相刑讯”呼声强烈

  然而,2012年3月,全国人大三审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删除了此前草案中“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的条款。

  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调查核实的权力。也就是说,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此次最高检《意见》实施后,有望对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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