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9月25日,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后不久,夏俊峰之子——11岁的夏健强被指部分画作与台湾著名绘本作家几米“高度雷同”。10月9日晚,夏俊峰妻子张晶通过微博向几米道歉,争取谅解。张晶称,出于对漫画家几米的崇拜,夏健强自行临摹了十几张。但她强调,夏健强在临摹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因素的创新,有自己独立的想法,并非抄袭。
而几米公司墨色国际则发表声明称,“对于商业上恶意的盗用或剽窃,我们依然会努力坚持依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但现阶段由于考虑到即便除可能涉及主观认定问题外,也会影响到几米从事创作的心情及时间;还请“让几米保持宁静,继续他单纯的创作生活”。声明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2013年4月,夏健强作品集结成册,《夏健强的画》经由北京二楼出版机构策划发行,并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每册定价128元。该画册集中收录了夏健强的160多幅画作,其中同几米风格类似的作品有十几张。二楼出版机构负责人葛磊曾表示,出版《夏健强的画》,是公益性质活动,所得将捐赠,分配给夏俊峰家庭以及被杀的两位城管家庭。
临摹与抄袭,在法律上如何解读?“夏健强的画”是否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吴伟光表示,抄袭和临摹是两个概念,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说成是自己的创作,临摹只是复制别人作品的一种行为。临摹作品包括完全一样的临摹,比如目前市面上非常多见的《清明上河图》;也包括有明显变化,但在意境、结构等方面仍来自他人作品的临摹。就夏健强引发争议的画作来说,是一种临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吴伟光说,《著作权法》规定,临摹别人的画作进行个人欣赏、学习、研究,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是违法行为。但这种临摹作品一旦被当作作品出版发行,同时在出版过程中没有注明是临摹品,此时出版社和作者(夏健强的法定监护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但出版社作为盈利者和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夏健强的画》的出版机构表示,该画作所得将全部捐赠,属公益性质。吴伟光认为,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也不能否认行为本身构成了侵权,只是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方面可能会有所减轻。
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画作,是否享有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吴伟光认为,一般情况下,临摹作品作为一种演绎作品,是在别人的基础上完成的,其本身存在版权,但演绎人在行使版权的过程中需要得到原作者的许可,然后才可以出版发行。
他表示,出版社在出版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所出版的作品是“干净的”,而在夏健强的画中,出版社没有告知公众哪些是临摹品,“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出版社应承担主要过错。
(财新实习记者 张霞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