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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

2013年10月12日 17:57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银行业整体无爆发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但不排除特定时点上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信贷过快扩张可能带来短期偿付压力

结论与建议

  简述至此,再结合6月银行间市场流动性风波的一些有关讨论,我们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问题有如下一些基本的看法和建议。

  第一,银行业整体流动性状况依然良好,无爆发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无论是实际的备付水平,还是考虑被央行所冻结的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业整体上尚不存在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正如前文曾提到的,时间是流动性的核心要素之一,足够的清偿能力并不足以防止在特定时点上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考虑到过去几年中,信贷过快扩张可能带来的短期偿付压力,以及不同机构流动性管理能力的差异,未来一段时间中,还应对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银行机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二,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特征变化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正如前文提到的,业务模式的变化使银行的流动性更容易受市场波动的冲击,而且也更容易演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应从两方面调整,一是更深入地研究各种创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规模及其期限特征;二是应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件给予及时干预或引导,以避免因预期恶化或恐慌导致市场流动性的暂时枯竭。

  第三,高度重视外汇占款增长趋势的变化,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作为目前基础货币供给最主要的渠道,外汇占款对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不确定性正在逐步增加。

  总体上看,外汇占款的增速已有所放缓,而且,随预期的变化,其波动也开始加剧,甚至曾一度减少。这些变化意味着,此前十年由外汇占款持续高速增长而带来的极其宽松的流动性环境或将告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实施适度对冲(如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或会持续趋紧。

  第四,优化监管体系,在促进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同时,减少现有监管制度所造成的扭曲。具体而言,由于在短期内完全取消贷存比指标并不现实,而新巴塞尔协议所以提出的两个指标因其自身的缺陷难以在短期内采用。因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对贷存比指标的内容和计算方法予以适当调整,使之更适合银行业务和流动性风险发展的现状。而且,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如调整考核期间、考核方法以及罚则),或逐渐将其改变为一个参考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

  第五,政策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各自制定政策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考虑政策可能对银行产生的影响,避免政策效应的叠加和相互冲突,引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其二,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在流动性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合作。在实践中,银行流动性不仅是一个微观审慎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审慎问题,因此,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就不能只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

  而且,即使只关注单个机构,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参与,也无法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风险大小。因为无论是资产变现还是主动负债的能力,都会受中央银行态度的直接影响。就这点来看,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更多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合作,以提高流动性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最后,商业银行应尽快调整发展理念,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

  6月底的流动性风波也暴露出银行自身管理所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需要加以总结和调整。

  一是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高度关注因业务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特征变化,并积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具体而言,银行应及时将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所产生的敞口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避免潜在风险的积累;改进流动性估算方法,特别是应提高对极端压力情形的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二是根据宏观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外汇占款增速放缓甚至减少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部分银行应及时调整发展理念,适度调低对规模和利润增长的追求,特别是在所谓的金融创新上,应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回归理性发展的轨道。否则,微观扩张冲动与宏观趋紧之间的矛盾,可能还会导致银行流动性状况的紧张和恶化。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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