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从以不公开为原则到以公开为原则,政府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尚需一个适应过程;近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胜诉率一般超过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规定较为模糊,有待于进一步修改或上升为法律,甚至成为一部将司法和立法公开纳入其中的《信息公开法》。
10月16日,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和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联合主办的“司法与公开”研讨会上,十余位来自最高法院,各地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分享了他们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经验,并发表如上见解。
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介绍,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以来,该类案件实现了迅速增长,目前已经占到北京市行政一审案件的10%,行政机关败诉率大概在13%左右,高于普通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案涉及领域也非常广泛,囊括了大部分行政领域,但绝大多数主要涉及在征地、拆迁、公安、社保等管理领域。同时,涉众型案件越来越多,有些也涉及一些敏感事项和政策调整,特别是对一些历史信息公开的申请,都和政策调整有关。
就审理实践,程琥认为存在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一是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如内部信息、党务信息、刑事审查信息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谁来公开,谁有义务公开。《条例》规定的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履行主体和职责相结合,在实践中,就常遇到制定机关和保存机关谁应公开的问题。
第三,《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查询的协调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与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之间可能存在重合、交叉,档案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的查询等。
此外,《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涉密信息的区分处理,法院在审查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时应怎么样审查判断,也都没有明确答案。
程琥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或者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甚至与司法公开、立法公开等协同起来制定一部法律,第三种方式又最为长远。
他还提到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这时,法院一般会考量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收集、检索义务,重点监督该信息实际已经制作并保存,却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
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陈振宇介绍,上海的标准与之类似,行政机关不能只是声明信息不存在,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明,已经检索但仍没有。但对行政机关的这一要求并不是很严格。
另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齐莹介绍,实践中,是否因保密等问题而不应公开的争议,不如应该由哪个机关公开的争议大;信息是否存在的争议,不如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争议普遍。另外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不同当事人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信息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彼此之间是否应有溯及力,以及如何避免这些案件的重复审理。
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也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中国来说是一大进步,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完善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了很多努力,但做得还很不够,可效果比较明显,而且会越来越好。
赵大光希望各界能够允许在这一领域有一个适应、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因为过去中国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现在以公开为原则,各级政府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工作习惯和制度上都没有做好准备,也要有个适应的过程。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的大门已经打开,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已经打开,至于房间里面的地面是否平坦、家具是否齐全,下一步好解决,重要的是门已经打开。”赵大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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