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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随军家属未就业 国务院立规安置

2013年10月18日 16:22 来源于 财新网
据总政治部官员介绍,全军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约17万人;随军家属的就业率逐年下降,现已低于50%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随军家属将按五种渠道分类安置。

  所谓“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据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介绍,全军现有干部家属约47.8万,随军家属约33.6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约17万人,随军家属就业率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91%,逐步下降到目前不足50%。

  《办法》设五条渠道分类安置随军家属。

  第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将对口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具有事业编身份的随军家属将划岗定向招聘。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等三原则,由驻地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

  同时,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烈士遗属等政府优先安置。根据《办法》,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按比例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根据《办法》,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政府确定。

  第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扶持就业对象范围。根据《办法》,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办法》还规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开展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根据国家就业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此次《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底下发的营改增试点通知,8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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