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最高法:三举措解决知识产权案赔偿难

2013年10月23日 13:34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的问题,法院运用专业分析方法,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常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赔偿数额较低等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已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该问题。这包括:运用专业分析方法、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支持权利人基于制止侵权成本而提出的赔偿请求等。

   10月22日,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如此介绍。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加大知识产权案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法院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近年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中运用经济分析和专业评估的案件逐渐增多。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法院即对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经济分析。该案中,上海高院以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等四方面情况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进行经济分析与评估,判断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相关报道:强生纵向垄断案终审判决详解

   二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所谓酌定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下,法院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要的其他数据,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举例说,假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如果认定侵权人的某种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可以确定该款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也就是说可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但是利润难以确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确定某上市公司的同款产品的利润率,就用该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上市公司的该款产品的利润率的方法,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据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方法实际上根据具体案情酌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来据此确定赔偿的数额。

   据金克胜介绍,与酌定赔偿相类似的还包括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都缺乏证据而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侵权的情节在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之间确定赔偿。而酌定赔偿实际上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来确定赔偿。所以,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同,酌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金克胜说,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接近权利人所受的损失,更加可以准确地确定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酌定赔偿的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对于准确确定赔偿数额、加大赔偿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法院将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独计算,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客观上提高了损害赔偿总额。

   在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海天公司为弥补因高明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的损害,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消除影响,为此花费了人民币40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中的300万元属于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高明公司予以赔偿。

   金克胜还指出,赔偿损害的数额认定也与立法密切相关。他提到,比如最近《商标法》的修改,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引入了举证妨碍制度,体现了加大保护力度的立法导向。今后法院将根据新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并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