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日前,《新快报》记者以及网络人士“天地侠影”(真名汪炜华)被刑拘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二者的案件均涉及对上市公司的质疑与批评。
跳出具体个案,就一般问题而言,应如何认识质疑、批评上市公司的边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认为,容忍公众的质疑、指责和批评,是上市公司获得公众信任和投资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批评失实就要承担赔偿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就造成一种让所有人噤声的肃杀气氛。
中概股在海外遭受重创,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过度的名誉保护和诉讼豁免保护——中国投资者无法对上市公司提起集团诉讼,法律又对上市公司的批评者实行严格责任——走出中国之后,中国上市公司全然缺乏应对经验,遭到诉讼、做空炒作就不堪一击。如果这些公司在中国就有应对公共关系危机和集团诉讼的经验,不至于一触即溃。
上市公司名誉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如何应对公众批评。公众批评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它们常常是尖锐的、令人尴尬的,有时甚至是一种情绪宣泄———嘲弄、挖苦、贬低,但是,容忍情绪宣泄恰恰能够化解敌意。既然上市公司依赖公众注意获得资金和商业机会,容忍情绪宣泄是它应当为此付出的合理代价。
在方流芳看来,上市公司接近大众传播工具和吸引公众注意的能力不亚于可能损害它名誉的个人和机构,因此,上市公司防止不实信息给自己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最有效、最迅捷的办法,就是及时发表驳斥不实之词的公开声明,要求制造和传播不实之词的传媒进行更正。
上市公司以媒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诽谤诉讼,需要证明媒体存在恶意或者全然无视真相。如果媒体受竞争对手指使、被他人贿买、索取钱物或涉嫌报复,这就是恶意;如果发表事实报告没有经过新闻行业应有的质疑、调查和内部检查程序,就属于漫不经心地无视真伪。
中概股在海外屡遭浑水公司攻击,但决不会提起民事诽谤之诉,因为,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或漫不经心地无视真伪要克服很多障碍,如不能证明,报告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不会赔偿。
方流芳认为,上市公司认为媒体发布了涉及它的不实信息时,可以要求该媒体刊登它的公开声明。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这样做,它就有责任在诉讼中证明:即使自己发表了公开声明,损失也不可避免;如果媒体拒绝刊登,一旦被证明侵犯名誉权成立,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他还强调,当一个人向公众声称自己有与众不同的美德、天赋或者业绩,从而比一般人更值得公众信赖的时候,他一方面是在用自我评价影响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他也是在招揽公开的测谎试验,并且承担公开的测谎试验可能出错、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的风险。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表自我评价,说服公众购买它发行的股票,结局牵涉到成千上万人的钱财走向是否安全,鼓励和容忍批评是其应对整个社会承担的义务。
证券市场保持透明是反欺诈的需要,为实现有效监管,言论开放在证券市场比其他领域更为重要,这就需要法律提供一定的容错环境。
同理,对上市公司,法律并不是惩罚它对公众所说的一切错话,只是惩罚“重大”的虚假陈述、遗漏和误导。如果法律反而要求新闻传媒和质疑者对一切不实之词提供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就过分了。另外,不包含事实陈述的观点评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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