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 郑道
广西贵港市近日发生的杀人案,已被当地警方初步查明,为一民警酒后开枪致人死伤。广西新闻网称,10月28日22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而后,胡某开枪射击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吴某中枪死亡,其丈夫经抢救无生命危险。
而在早前中新网的报道中引述目击者的说法是,“(警察)先用枪支顶住一食客头部,后询问米粉店女老板‘有无奶茶’。在得到‘没有’的回复后,男子将对方击毙。而男店主闻讯出来,亦被击中肩膀。”如此暴戾行径,令人不寒而栗。更让人遗憾及愤怒的是,此等行为出自一名警察。
涉案警察的作为是在酒后,且使用枪支,从中新网的报道来看,事由并非如广西方面所称的“争执”,而是警察借酒“寻衅滋事”。由此来看,这并不仅仅是警察胡某行凶的个案,而是警权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约束的典型表现。
在民众最朴素的认识里,警察应该是“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的职业。然而,由于警察权力是一种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其他国家权力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具有“杀伤性”的特点。为此,如何约束遏制警权,一直是各国面对的普遍命题。中国也不例外,相关的条规禁令和法律规定并非不完善。
《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使用武器或警械方面也有明确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装配、适用等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更细有细化规定,只有在面临该条例明确列举的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而在2003年前,为了遏制警察酗酒及不规范使用枪支等问题,公安部专门发布了“五条禁令”: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在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的这起凶杀案中,呈现给我们的却是警察酗酒并持枪杀人。前述禁令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我们不希望,当地警方将这起悲剧解读为仅仅是个别警察嚣张跋扈违法乱纪的个案,当地警界纪律松懈、管理混乱可见一斑。
此外,近些年来,警察权力膨胀的现象,已是有目共睹。这种情况,与疏忽警察队伍建设,破坏制度建制及有法不依紧密相连。
警权作为具有“杀伤性”的国家权力,本为保护公民所设,但如得不到遏制约束,则会从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蜕变到反面。缺乏法治约束的情况下,警权扩张一分,民众的权利就会减少一分。警权的滥用和膨胀的危害,我们不需要举过多过远的例子。在重庆打黑运动期间,重庆警方在王立军治下,警权达到如何嚣张跋扈的程度,教训极为深刻。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务之急是要对具有杀伤力的警权进行有效遏制约束。今年年初,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亦曾强调,公安民警应“紧紧围绕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法治理念,解决公众反应较强烈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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