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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冤假错案有宣誓更要有救济

2013年11月24日 20:44 来源于 财新网
若要真正实现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仅有应然性的宣誓并不足够,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和问责机制

  财新记者 任重远

  最高法院11月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10月9日即下发各高级法院的文件,重申了“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重证据调查,不得单依口供定罪”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强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相对于屡屡让人失望的司法实践,这份《意见》亮点颇多。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也多有精到阐述。这位负责人说,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

  在具体要求层面,《意见》也比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更进了一步。如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并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意见》还规定,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现象仍很普遍的当下,最高法院如此高调表态强调程序保障,自然大有积极意义。然而,若要真正实现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仅有应然性的宣誓并不足够,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以及问责机制。

  事实上,《意见》的很多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甚至规定多年,只是未能得到确实落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即在于法律只要求应该如何,而未明确不如此做的后果。

  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说得就是这个道理,即便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的再全面,如果它们受到侵犯之后却无有效的救济程序,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从法治的角度看,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补上救济程序和惩罚后果,将对所有人产生普遍影响,理应通过法律修改程序,而不能指望最高法院以发布类似《意见》的方式实现。

  实际上,导致冤假错案,尤其是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除了在审判环节,更在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很多环节;产生冤假错案的土壤,不仅在法院,还包括公安、检察以及政法委等等。《意见》顶多能针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法官,处以一些人事管理层面的追责,这难免让人有些遗憾。

  上述道理本不复杂,学界、律师、舆论都已呼吁多年。之所以历经多次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而改善不大,皆因遭遇“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陈旧观念和部门利益联合阻击,根本上则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权力运行机制缺乏,解决之策也应从这些层面着力。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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