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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研究分类处理“小产权房”

2013年11月25日 17:34 来源于 财新网
国土部、住建部发文要求,集中排查摸底“小产权房”,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学者建议,可通过征收房地产税等方式让“小产权房”逐步合法化

  【财新网】(记者 周天)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召开查处“小产权房”视频会议,要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同时,将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就其本质而言,“小产权房”与所谓“大产权房”区别仅仅在于使用土地性质不同。“大产权房”使用国有土地,房价中含有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则使用集体农地,地价占比很低,因此市价明显较低。

  以北京市为例,该市的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通州、顺义、怀柔、密云等近郊区域,约占北京市场楼盘总量的20%左右。“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小产权房竣工面积接近400万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4.3%,而价格仅为北京临近地段商品房价格的25%-30%左右。

  三中全会放行“小产权房”是误读

  11月24日的会议上,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指出,三中全会《决定》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此前,上述《决定》内容一度被认为是“小产权房”可能转正的信号。

  但是,此次会议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但这不能被理解为允许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针对近期“小产权房”建设销售强力反弹之势,两部门强调,对顶风建设者,将强行拆除,“不仅不能让违法者得利,还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此次会议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此前,国务院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这意味着,“小产权房”用地不会被纳入房地产用地市场。

  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指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这是大前提,是前置条件,决不能违背,更不可逾越”。

  11月24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也在会议上指出,“小产权房”违反《城乡规划法》,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设计施工脱离监管,质量安全没有保障,购房人权益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全面摸清底数,坚决遏制近期“小产权房”回潮之势。

  严令遏制新增“小产权房”

  此次联合会议,是为了落实11月22日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通知》认为,“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对违规为“小产权房”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

  在上述会议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强调:“在建的小产权房一律停止建设,在售的停止销售,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对违反规定继续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要公开严肃处理,不仅不能让违法者得利,还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对此,土地问题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王小映对财新记者表示,两部门这么做是“必要的”。《决定》出来后,一些新的政策会让社会或公众产生某种联想,容易引起混乱。中央的政策精神要落实,还需一定时间。改革要顺利推行,就必须有所遵循,不能乱来。

  “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要“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这被认为是稳妥之举。毕竟,大多数“小产权房”入住者属于低收入者,很难强行拆除。这就需要给这些房屋一个“出路”。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小产权房”问题非常复杂。对存量的“小产权房”,必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应该看到,三中全会提出“城乡统一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是重大的进步,但也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

  “比如,广东省东莞市,仅外来人口就有660万,绝大多数都租用农民的出租房。这种房屋中,有的是农民利用宅基地盖的房屋,有的是集体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对这类遗留问题,政策上,不可能一刀切。”王小映指出。

  一种观点认为,可采取补交出让金的方式,让小产权房“扶正”。对此,王小映认为,如果用补交出让金的方式来处理,那就等于把集体土地变为了国有。

  但是,现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中央政府决定承认农民在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上的财产权。既然这些是农民的财产,那就不宜采用补交出让金、征为国有的方式了。

  “这是因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农民,而不在国家。要解决‘小产权房’难题,今后可采取类似征收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方法比较适宜。”王小映如此建议。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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