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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房企澄清:欠税之说属误解

2013年11月26日 07:43 来源于 财新网
华远地产等表示,已按相关规定在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了土地增值税,计提部分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尚未实际产生纳税义务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静)11月25日晚,华远地产、金隅股份、金地集团、万通地产、金融街等多家上市房地产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央视此前有关众多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源于误解”。

  据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11月24日报道称,调查发现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40余家房地产商近八年欠缴土地增值税总额达3.8万亿元。

  对此,华远地产(600743.SH)、金隅股份(601992.SH)均表示,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为: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时按照规定(具体详见各省、市、区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多退少补”。

  华远地产还表示,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已对相关事项处理原则进行了披露,即:房地产项目预售收入按开发产品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预缴,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计算增值额计提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符合税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多退少补。

  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了土地增值税。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应缴税金与根据税法缴纳税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是合理的,符合税法的规定。

  金隅股份公告称,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了土地增值税。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应缴税金与根据税法缴纳税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是合理的,符合税法的规定。

  金地集团(600383.SH)称,经公司核实,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合理估计和预提,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管理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计提的土地增值税余额为25.48亿元,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已反映在利润表中。该计提部分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尚未实际产生纳税义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并无欠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金融街(000402.SZ)称,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在项目开发阶段按预收款预缴,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清算汇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计提的土地增值税余额为9.02亿元,已在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应交税费”部分进行列示。该计提部分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尚未实际产生纳税义务。

  北京城建(600266)表示,公司已按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各地方政府规定,在房产实现销售的同时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了土地增值税,符合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项目开发经营时均考虑了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因素,并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土地增值税预提的依据及相关金额。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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