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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可公开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

2013年11月28日 18:43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推进司法透明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利益障碍,没有技术障碍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1月28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以调解结案的四种情形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11月27日,各高级法院的文书已传输到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将实现正式联网。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陆续在该网公布,最终实现四级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与最高法院2010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比,此番《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同时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规定》要求,除以下四种情形以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

  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还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法院还应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的全面监督。

  为确保发布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强调对当事人实名公开,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进行匿名处理: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规定》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以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贺小荣说,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并给法官压力,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此外,还可以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并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行为的合法与否产生合理预期。

  针对有当事人反对公开的问题,贺小荣说,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共产品,不能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对于打造诚信社会价值巨大。

  对于应当保护的个人信息、隐私,《规定》做了最充分的准备,兼顾了对当事人私权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另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实名公开当事人也是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对于这一《规定》,法律界普遍给予高度评价。最高法院司改办法官何帆也通过新浪微博表达了激动和忧虑。

  他认为,法院推进司法透明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利益障碍,没有技术障碍。“如果只想借着司法公开的东风要钱要物,却根本不想打开大门,文件发了,口号喊了,可庭审还是听不了,文书还是查不到,半年之后,所有人都会说我们是假公开。”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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