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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办法开征意见 险企并购潮隐现

2013年11月28日 19:59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11月下旬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草稿),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国内约150家保险公司至今无一家退出市场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11月下旬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草稿)(下称《办法》草稿),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财新记者今天(11月28日)独家获悉了这一消息。根据《办法》草稿规定,本身及其关联方已控制一个经营同类业务保险公司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保险公司,另外,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严重的保险市场失信行为的也不得收购保险公司。

  目前国内约150家保险公司至今无一家退出市场,近年保监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客户,直接退出市场的难度较大,通常采取收购或合并的方式退出。

  根据《办法》草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现金交易总额的50%。

  外国投资者也可参与国内保险公司的并购活动。《办法》草稿规定,被收购保险公司董事会不得利用保险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此外,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司董事会,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草稿称,自收购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收购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份,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除外。

  《办法》草稿指出保监会考虑收购、合并申请时,主要的考虑因素为:对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考虑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经营持续性,对保险业公平竞争的影响等。

  《办法》草稿还规定,在保险公司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更换,员工安置,业务转让等情况向保监会报备。

  对保险公司并购的有关各方存在违法行为的,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3年内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格。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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