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大兴摔婴案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

2013年11月29日 10:35 来源于 财新网
二审辩护律师认为,韩磊并不清楚当时摔的是孩子,其行为属法律上的客体认识错误,应属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不过法院未采信该辩护意见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1月29日9点15分,“大兴摔婴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韩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仍须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

  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后,韩磊最终提起上诉。此前的9月16日,韩磊曾在庭审过程中当众,忏悔,称“孩子是因我而死,判我死刑我欣然接受。我想不到其他更能救赎的方式,只有死才能解脱我的痛苦。”不过,韩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异议。

  11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韩磊的辩护律师坚持,韩磊并不清楚当时摔的是孩子,其行为属法律上的客体认识错误,应属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律师提交了在案发现场周围拍摄的三十多张照片以及多个视频,证明生活中确实有人用类似于案发现场的小车购物,韩磊误判是有可能的。辩护律师还认为,在韩磊跟孩子母亲李女士为停车而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李女士存在一定的过错,韩磊被激怒而情绪失控。

  该律师还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并按时间节点以文字形式进行分解说明,证明韩磊摔孩子是在一秒内完成的,速度非常快,故不容改变固定的错误认识。

  对此,公诉人当庭播放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可以清晰看出案中婴儿车内有一个婴儿的轮廓,韩磊的辩解不能成立。另外,公诉人认为,因案发时间是夏天,被害女童穿的是短袖、短裤,韩磊抓起孩子是有身体接触的,应该能感受到那是孩子而非物品。

  公诉人指出,韩磊的动作猛烈、迅疾更能体现其犯罪手段的残忍和主观恶性之深,不能因时间短就否认其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此外,有两个目击证人证明,韩磊摔孩子的瞬间,他们听到对方说到过“什么孩子不孩子的”。韩磊否认该证言,并请求法庭对他的供述进行测谎。

  据检方指控,大兴摔婴案发生于2013年7月23日。当晚八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小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公交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韩磊殴打李女士,后将李女士之女孙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殁年2岁10个月。韩磊于案发次日后被抓获,李明于案发后两天自首。

  摔婴案因后果惨烈而迅速受到社会关注。事发现场的摄像记录显示,从韩磊与李女士发生言语冲突到摔婴惨剧,整个过程约54秒。而从韩磊起身到摔婴儿,整个过程大约两秒。

  对于案发过程,韩磊一直坚称,由于醉酒、光线昏暗和事发突然等原因,那一瞬间自己不知道摔的是个小孩,只是想摔东西泄愤,且以为李女士的婴儿车是购物车。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