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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14年1月IPO开闸

2013年11月30日 15:18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预计2014年1月底之前会有50家左右已过会企业挂牌

  【财新网】(记者 杨璐 蒋飞)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本次改革的重点。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意见稿主要涉及优化定价机制的内容,同时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但没有涉及审核机制改革,因而被市场批评为“没有触及灵魂”。

    今天公布的“意见”正式稿,最大亮点在于“审核标准透明化”和“审核进度同步公开”。虽然没有改变当前的核准制,但这项微调却是向注册制过度的必要条件。

  与今年6月的意见稿相比,新版意见稿引入了存量发行制度。即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鼓励持股满3年的老股东部分转让所持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革。这项规定明显的指向增加新股发行后的二级市场的供应量,以平衡供给,抑制高价发行和二级市场的炒新。

    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证监会预计完成760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目前已通过发审会的80余家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过会企业还需要补充最新财务数据,提交2013年审计报告。企业和承销机构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发行时间窗口。部分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由于中介机构正被立案调查,无法取得核准文件。已经过会的83家企业,目前提交的财务数据基本上是半年报数据半年报最长可以使用7个月,即到1月31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预计2014年1月底之前会有50家左右已过会企业挂牌。

    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监管部门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即IPO定价必须参考已上市公司的同行业平均估值,如果超过25%以上,将视作重大变化,需要补充信息披露,并可能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但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的约束。所谓“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时还有新股供求不均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高定价冲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诸多因素。

    针对定价市场化后关于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等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同时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

    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防止老股东快速套现;老股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防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公司应事先确定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及老股转让上限,新股发行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资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合理报价;此外,还包括中介机构执业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意见》还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这意味着打新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 

附:1.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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