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黄洁夫:心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超五成

2013年12月02日 14:58 来源于 财新网
脑死亡后心脏死亡的器官捐献(DBCD)是既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又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死亡判定标准

  【财新网】(记者 李妍)2013中澳移植论坛近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召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委员会(OTC)主任黄洁夫介绍说,中国器官捐献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符合“中国特色”第三类标准的捐献者占到了半数以上。

  “脑死亡后心脏死亡的器官捐献已经占到了捐献总数的54.1%,脑死亡后器官捐献占到了10.7%,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占到了35.2%。”黄洁夫介绍说。

  所谓“中国特色”三类标准是指,2010年,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定三类标准确定:脑死亡后器官捐献(DBD)、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DCD)和脑死亡后心脏死亡的器官捐献(DBCD),其中第三类标准DBCD是中国独有的。

  “在国外,脑死亡为最主要的判定标准,占捐献总数的90%左右,但在中国,脑死亡的概念往往接受不了,在医学界也是有争议的,所以我国脑死亡立法一直建立不起来。”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何晓顺说。

  何晓顺介绍,1986年,哈佛就提出脑死亡的概念,被认为是最权威科学且不可逆的,但在中国,大量脑死亡病人还在重症监护室维持生命。“这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但在中国,必须制定一个既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又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死亡判定标准。“中国将脑死亡和心死亡的概念进行有机结合,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文化法律基础,得出了中国第三类脑心双死亡的判断标准。”何晓顺评价说,“中国器官捐献分类是非常有智慧的,增加了捐献人群基数,这被认为是一项创举。”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