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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废除和修改注册资本类罪名

2013年12月02日 13:30 来源于 财新网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名都应废止,通过严格落实相关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方式来调整相关行为。“抽逃出资罪”也应改为“抽逃公司资产罪”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国务院常委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调整政府与市场职能关系的背景下,《刑法》关于注册资本类犯罪的规定已落后于社会发展,应予修改或废除。

  11月30日,在“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高峰研讨会上,多位来自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提出上述建议。

  所谓的注册资本类犯罪,涉及现行《刑法》规定的三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即人们常说的“两虚一逃”。这些罪名本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在实践中却常成为公司股东之间互相攻讦的工具。尤其在个别地方政府的介入下,成为打击企业主的手段,即“经济问题,刑事解决”。此前,不少学者已为废除“两虚”、修改“一逃”呼吁多年。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陆建平建议,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名都应废止,通过严格落实相关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方式来调整相关行为。 “抽逃出资罪”也应改为“抽逃公司资产罪”,因为公司股东、投资人对于公司的投资行为一旦完成,其所出的这一部分资本,就自然的成为公司的资产。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刘为波也认为,通过打击注册资本犯罪来实现交易安全有些力不从心。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后,市场和监管的关系也要进行调整,弱化市场准入阶段的监管,侧重交易自由。风险控制方式应重点转向信息披露。

  刘为波说,大量的欺诈行为都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这才是大量犯罪的根源,注册资本的三个罪名,或者两个半罪名,有必要进行调整,主要针对信息披露,从注册阶段的准入监管转向经营过程中的动态监管。

  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认为,打击经济犯罪必须区分不同类型,与直接占有他人财产、非法经营牟利的金融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不同,虚假出资等涉及公司资本的行为不产生直接的利益摩擦,在本质上并不触犯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因而被称为“无被害人”的犯罪,可谴责性相对较小。

  黄太云说,对于这一类规范国家有关经济管制和调控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设置上应该将入罪的条件掌握得非常严,刑罚设定得比较轻。在原则上讲,还应该优先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的方式来处理。

  他认为中国有一种传统的思维,一说经济犯罪就上刑。但从整个经济犯罪来讲,应该侧重于主要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的方式,即经济处罚和行政罚款。对构成犯罪公司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是巨额的罚款达成的刑事和解,有的高达几十亿美金。

  中国现在查处很多跨国公司时也遇到这种问题,经济处罚同样能够抑制行为人的犯罪冲动。第二类要剥夺其资格和能力,禁止进入某些领域,从事某些行业,这种处罚所具有的威慑力和防止再犯的效果一点不亚于刑法的效果。

  黄太云认为,现行《刑法》通过注册资本类犯罪来控制市场风险的设计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朴素想法,立法讨论时即有不同意见。当前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罪名,已经到了考虑修改的时候。包括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及注册资本犯罪,都应该修订完善。

  “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高峰研讨会由《方圆律政》杂志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检察日报》理论部联合举办。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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